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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通知
关于印发《长沙雨花经济开发区关于振兴工业实体经济扶植奖励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18-12-06 16:57:44

长沙雨花经济开发区关于振兴工业实体经济扶植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振兴工业实体经济,促进长沙雨花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园区)“一主一特”[1]产业实现智能集聚、跨越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并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扶植奖励对象为在辖区内进行商事登记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辖区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个人。

  (二)本办法规定的新入驻企业为在辖区内新注册成立(不含以更名、股改等形式变更的企业)或由外迁入且在辖区内进行商事登记关系的企业。

  第三条 奖励原则

  (一)招商引资或扶植奖励的企业应为独立法人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统计制度纳入园区统计范围并产生区级经济贡献[2]。

  (二)符合本办法扶植奖励的对象按从优、从高、同类别不重复计算的原则享受扶植奖励,获得的年度扶植奖励资金额度不超过其当年区级经济贡献。

  (三)对重点企业、重大项目、具有特殊贡献的企业或个人,一事一议另行确定扶植政策。

  (四)落户辖区的企业或其投资方、股东等关联方,已享受“一事一议”等特殊政策(含土地优惠政策)的,不再依本办法进行扶植。

  第二章 “一主一特”招商引资奖

  第四条 引进生产型龙头项目

  (一)新引进一家世界 500 强企业[3](包括区域总部、运营中心等),投资额 1 亿元以上的(或等值外币,不含购地、购房款),一次性给予市场化招商引资人[4]50 万元奖励。

  (二)新引进一家国内智能制造 50 强企业[5],投资额 1 亿元以上的(或等值外币,不含购地、购房款),一次性给予市场化招商引资人 30 万元奖励。

  第五条 引进大型先进制造项目

  新引进大型先进制造项目,投资额 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上、5 亿元以上、10 亿元以上(或等值外币,不含购地、购房款),在完成商事登记并投产运营当年,分别给予市场化招商引资人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奖励。

  第六条 引进智能制造研发机构

  (一)新引进国际著名科研机构、世界 500 强企业研发机构或国际同行业中排名前 10 名的知名企业研发机构,按机构研发投入、专家及人才配置和实际效果等,给予市场化招商引资人不超过 30 万元奖励。

  (二)新引进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技术研发机构(包括实验室、技术开发中心、工程中心、检测中心、认证中心等),分别给予市场化招商引资人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奖励。

  第七条 引进智能制造科研产业化项目

  新引进智能制造行业重要专家和领军人物主持、负责的项目(包括研发型项目和生产型项目)或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计划成果产业化项目,给予市场化招商引资人 20 万元奖励。

  第三章 “一主一特”项目落户奖

  第八条 生产型龙头项目落户

  (一)新落户的世界 500 强企业(包括区域总部、运营中心等),投资额 1 亿元(或等值外币,不含购地、购房款)以上,按实际到位核定投资额(不含购地、购房款)的 2%给予扶植,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二)新落户的国内智能制造 50 强企业,投资额 1 亿元(或等值外币,不含购地、购房款)以上,按实际到位核定投资额(不含购地、购房款)的 1%给予扶植,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 万元。

  第九条 大型先进制造项目落户

  新落户的大型先进制造项目,投资额 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上、5 亿元以上(或等值外币,不含购地、购房款)的,在项目投产运营当年,分别一次性给予实际到位核定投资额(不含购地、购房款)0.4%、0.6%、0.8%的扶植,最高不超过 800 万元。

  第十条 产业研发机构落户

  (一)新落户的国际著名科研机构、世界 500 强企业研发机构或国际同行业中排名前 10 名的知名企业研发机构,按机构研发投入、专家及人才配置和实际效果等,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扶植。

  (二)新落户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技术研发机构(包括实验室、技术开发中心、工程中心、检测中心、认证中心等),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10万元扶植。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产业化落户

  新落户的“一主一特”行业重要专家和领军人物主持、负责的项目(包括研发型项目和生产型项目)或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计划成果产业化项目,给予60万元扶植。

  第四章“一主一特”产业发展奖

  第十二条工业地产承接“一主一特”产业奖励

  (一)工业地产建设奖鼓励工业地产承接“一主一特”产业。凡一次性投资开发1万平方米以上,三层以上或单体高度 15 米以上的工业地产(不含自建自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产业落户当年,给予扶植:

  1.单层厂房,层高≥7.5 米,且配备行车的,给予投资主体400 元/平方米的扶植;

  2.多层厂房,每层层高≥4.5 米,且活荷载 1 吨/平方米的,给予投资主体 300 元/平方米的扶植。

  (二)工业地产入驻奖

  1.符合园区“一主一特”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企业,通过购房入驻园区工业地产,按100元/平方米给予购房补贴(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单个企业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上述购房补贴从企业投产并开始形成产值当年起,按照 50%、30%、20%的比例分三年补贴到位;

  2.符合园区“一主一特”产业发展导向的工业企业,通过租房入驻园区工业地产,从投产并形成产值起前三年分别按照40元/平方米、30元/平方米、20 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企业租房补贴。先租赁后购买的,在享受购房补贴时,需扣除已享受的租赁补贴。

  第十三条 企业技术升级奖

  符合园区“一主一特”产业发展导向的工业企业,采用新技术(含信息化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升产品品质档次或实现产品换代升级,实施技术改造后,生产能力显著增强,年度销售产值与实缴税额同步增长20%以上,且当年技术改造投资额(不含基建投入,投资额度按计税发票计算)500万元以上,按实际投资额的 3%给予投资主体奖励,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

  第十四条 主导产业集聚奖

  鼓励工业地产项目引进符合园区“一主一特”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并形成集聚。对总面积3万(含)—5 万平方米的工业地产项目,其中“一主一特”产业面积占总面积70%、80%、100%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或有功人员30、40、50万元奖励;对总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地产项目,其中“一主一特”产业面积占总面积 5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企业或有功人员5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 会展补贴

  (一)园区企业举办符合园区“一主一特”产业发展导向的相关会展(沙龙、大赛、论坛、产业对接活动),经向管委会申报备案并经审核通过后,根据活动实际效果及影响力,在活动实际支出费用的 50%以内给予活动主办方补贴。国际级、国家级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场,省级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场,单个企业一年补助不超过两次。

  (二)鼓励企业“走出去”参加境内外有影响力的专业品牌会展。经向管委会申报备案并经审核通过后,给予企业参展费用(包括展位费、设备运输费、交通费)50%补贴。境内单次参展补助不超过10万元,境外单次参展补助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一年补助不超过两次。

  第十六条 平台建设扶植

  (一)机器人及智能装备制造检测平台扶植取得 CMA 资质[6]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为园区机器人及装备制造企业提供相关检测服务做出贡献且承担国家、省、市等重点检测项目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奖励。

  (二)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扶植在园区内建立独立电子交易平台[7]并投入使用,实际投资额(不含购地费、购租房产费用及人力资本)200万元以上,一次性给予投资主体20万元扶植。

  (三)中介平台扶植设立优质服务奖,鼓励中介服务机构(需在园区备案)为园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对在金融融资、技术咨询、管理咨询、知识产权、市场营销、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服务机构,每年择优推选 10 家,每家给予 2 万元奖励。

  第五章 发展贡献奖

  第十七条 统计新入规奖

  对当年内新入框的规模工业企业[8]给予企业相关负责人员5 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经济发展效益奖

  (一)鼓励园区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亿、5亿、10亿和50亿、100亿、200亿元,且产值同比增速达到15%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相关负责人员1万元、2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和30万元奖励。

  (二)对产值过亿元且税收过 500 万元的工业企业,在未来 3 年内企业承诺产值与税收能实现倍增,并制定分年度发展目标规划,且每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6%的,园区每年度按照企业税收增量本级部分的 5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

    第十九条 经济发展贡献奖

  (一)新增企业贡献奖。凡新入驻的工业企业,年度区级经济贡献200万元以上的,前三年从投产第一年开始分别按年度区级经济贡献所得的15%、10%、5%奖励企业或企业有功人员。

  (二)存量企业贡献奖。鼓励入驻园区三年以上工业企业不断发展壮大,设立增速贡献奖、总量贡献奖和上台阶奖。

  1.增速贡献奖。企业年度区级经济贡献 100 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当年按其年度区级经济贡献增长部分的 50% 给予扶植,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2.上台阶奖。企业年度区级经济贡献首次达 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当年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扶植;

  3.总量贡献奖。企业年度区级经济贡献 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上、3亿元以上、4亿元以上,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或企业有功人员60万元、100 万元、15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

  第二十条 商事变更贡献奖

  对于生产经营在园区,但工商税务关系不在园区,现将工商、税务地址变更到园区且当年为园区作出经济贡献的,奖励企业或有功人员5000元。

  第二十一条 总部经济发展奖

  (一)对新迁入园区且经园区管委会认定的企业总部,注册后第一年度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的,按年度区级经济贡献的6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励(需承诺5年内不外迁)。次年起三年内,其年度区级经济贡献环比新增 10%以上的,按该新增量的4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励。

  (二)对第一年度纳税额超过 1000万元的总部企业,在园区购置一定商业地产作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每平方米最高5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助;租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最高30%给予 1—3 年的补助。

  (三)对将设在园区的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的制造业企业,其在长沙市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且年度环比新增10%以上的,在2年内按该新增量的 4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励。

  (四)对于工商税务关系已在园区且贡献特殊的纳税总部企业,参照执行。

  第六章科技创新扶植奖

  第二十二条 鼓励科技创新

  (一)对建立国家、省、市三级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并实际开展工作一年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扶植。对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的技术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 50万元、20万元、5万元扶植;设立国家科学院省级分院的,给予 20 万元扶植。

  (二)对当年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总产值达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扶植。

  (三)对经科技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 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扶植。

  第二十三条 技术交易扶植

  技术交易机构技术交易合同年度累计成交额达2000万元、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 5万元、10万元、15万元扶植。

  第二十四条 知识产权扶植

  (一)对企业年度内获授权的发明专利,5 件以下,每件奖励 1 万元;5 件以上的,每件奖励 2万元。

  (二)对通过专利合作协定(PCT)[9]途径申请国外专利并且取得授权的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申请国外专利授权的,每件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单件专利申请获得多个国家授权的不重复奖励。

  (三)对被评为市、省、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者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 5万元、10万元、15万元扶植。

  第二十五条 自主品牌培育

  (一)对当年新获世界名牌、中国名牌和中国驰名商标的园区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园区企业当年新获的湖南省名牌产品、湖南省著名商标,每件一次性奖励 5万元。

  (二)对首次在欧盟注册国际商标的园区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首次在美国、日本、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注册国际商标的园区企业,一次性奖励 3 万元;对首次通过马德里体系注册国际商标的园区企业,一次性奖励 2 万元。

  第二十六条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鼓励企业持续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当年有新项目、新产品、新成果研发的企业,将研发项目备案至园区后,其年度研发经费投入(经统计主管部门审定)同比增幅 30%以上,且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 3%的,按年度研发经费投入 5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上,分别给予企业或企业有功人员 1 万元、5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 新型工业化企业奖

  (一)获评市级、省级、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的新型工业化企业,当年区级经济贡献 50 万元以上,分别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扶植。

  (二)新纳入湖南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10]示范企业名单的新型工业化企业,一次性给予 3 万元扶植。关键共性技术[11] 列入当年湖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发展导向目录的新型工业化企业,一次性给予 5 万元扶植。符合首次研制或应用湖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12]的新型工业化企业,一次性给予 5 万元奖励。

  第七章 上级政策配套奖励及其他

  第二十八条 清洁生产补助

  凡当年通过省、市清洁生产审核并验收的企业,给予企业 5万元补助。

  第二十九条 鼓励军民融合

  凡新取得“民参军”四证[13]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50万元。

  第三十条 鼓励智能制造

  对获评国家工信部、省、市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示范车间)的,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 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三十一条 企业用电补助

  符合行业能耗标准,年度区级经济贡献2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或年度区级经济贡献 10万元以上的“一主一特”工业企业,根据实际用电量给予电费补贴,但补贴总额不得超过其当年区级经济贡献的 30%。

  1.年用电量 200 万千瓦时(含)以内的企业,补贴企业 0.1元/千瓦时;

  2.年用电量 200 万千瓦时—1000 万千瓦时(含)的企业,200 万千瓦时(含)以内部分按 0.1 元/千瓦时补贴,超过 200 万千瓦时的部分,按 0.2 元/千瓦时补贴;

  3.年用电量 1000 万以上的企业,200 万千瓦时(含)以内部分按 0.1 元/千瓦时补贴,200—1000 万千瓦时(含)的部分,按 0.2 元/千瓦时补贴;1000 万千瓦时以上部分按 0.3 元/千瓦时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第三十二条 企业上市扶植

  (一)在国内主板、国内创业板首发上市的,除获得上级奖励外,园区额外分阶段给予总额 200万元扶植。

  1.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与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券商分别签订协议并支付了首期费用后,当年一次性给予30 万元扶植;

  2.从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券商进行辅导至完成辅导备案后,当年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扶植;

  3.从完成辅导备案至证监部门正式受理企业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后,当年一次性给予40万元扶植;

    4.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并批准发行上市后,当年一次性给予100 万元扶植。

  (二)在香港、新三板[14]首发上市的,上市当年分别一次性给予 200 万元、80 万元扶植。

  (三)扶植资金超过该企业当年区级经济贡献的,实行分年兑现,每年兑现金额不超过当年区级经济贡献,兑现期不超过三年。

  第三十三条 鼓励大健康产业创新与发展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园区企业自主研发新申请注册药品和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在企业投产并产生效益的当年,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证,在企业投产并产生效益的当年,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的奖励。

  第三十四条 优秀人才奖

  (一)园区企业引进的人才,入选国家“千人计划”[15]、省“百人计划”[16]或市“3635 计划”[17]的,除获得国家、省、市各级奖励外,园区额外分别一次性给予 20、15、10 万元奖励。对企业引进和新获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职工,在市级财政分别给予 2000 元、5000 元的奖励基础上,园区给予 1:1配套奖励。

  (二)符合园区重点产业发展导向[18]、为园区企业研发生产作出突出贡献但未纳入国家、省、市人才引进计划的专业人才,可纳入园区“高精尖人才”评选范围,经管委会评定后,给予每人 5 万元奖励。

  (三)对未享受园区人才公寓优惠政策,且新落户长沙并在园区企业工作的博士、硕士、本科等全日制高校毕业生,两年内分别给予 3 万、2 万、1.2 万的租房和生活补贴,具体发放补贴额度以实际在园区工作时限为准。

  (四)对新引进的符合园区重点产业发展导向的优质项目和重点团队,按园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给予住房定向支持。

    第三十五条 创新型专家(团队)奖

  新获得国家级和省级科技进步奖的领衔专家(团队)且科技成果在园区实现产业化并产生良好效益的,在项目投产年度,按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 50 万元、20 万元、15 万元,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 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标准一次性奖给领衔专家(团队)。

  第三十六条 优秀企业家奖

  发挥企业高级管理人才示范作用,每年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将其高层管理人员纳入“优秀企业家”评选范围,经管委会评定后,给予每人 5 万元奖励。

  第三十七条 科技带头人奖

  鼓励企业培养科技创新人才,将园区企业在科技攻关、新技术应用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纳入“科技带头人”评选范围,经管委会评定后,给予每人 5 万元奖励。

  第三十八条 雨花工匠奖

  鼓励企业培训优秀技术工人,将园区企业优秀技术工人纳入“雨花工匠”评选范围,经管委会评定后,给予每人 1 万元奖励。

  第三十九条 稳增长先进个人奖

  对取得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发展来势好,为园区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且年度区级税收达到 200 万元的企业,将其负责人或高层管理人员纳入“稳增长先进个人”评选范围,经管委会评定后,给予每人 1 万元奖励。

  第四十条 营商环境奖

  鼓励要素保障单位为提升园区营商环境提供优质服务,将其纳入“营商环境奖”评选范围,经园区企业及园区管委会综合评定后,给予单位(含有功人员)5 万元奖励。

  第四十一条 人力资源及就业贡献奖

  职业学校、培训机构或人力资源代理机构为园区工业企业培养和输送一线员工达到 10 人且已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的,园区对学校、培训机构或有功人员按照用工人数给予 300 元/人的奖补。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符合上述扶植条件的对象,当年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不予扶植奖励:

  (一)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违反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的。

  (三)存在偷税、逃税、抗税等违反税法行为的。

  (四)发生劳资纠纷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 其他

  (一)凡享受招商引资、项目落户、购房、租赁、上市类扶植的企业,必须签订 5 年内不得迁出园区的协议,如有违反须退还已享受的扶植奖励资金。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扶植奖励对象,须在规定时限内向园区管委会“一站式服务中心”申报,由“一站式服务中心”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由园区产业政策资金领导小组组织审核,经园区管委会办公会议审定后给予扶植奖励兑现。

  (三)根据本办法奖励到企业的奖金可主要用于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有功人员,做到专款专用。申请扶植奖励对象必须保证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或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将取消或收回扶植奖励资金,同时列入园区诚信“黑名单”进行公示,且五年内不再将其列入扶植奖励范围。

  (四)本办法不与雨花区产业政策重复享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省、市财税体制重大调整或因区域经济发展需要,本办法可另行调整修订。

  (五)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附:名词解释

  [1]“一主一特”:指园区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主导产业是新能源汽车及零配件产业,特色产业是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

  [2]区级经济贡献:指园区企业缴纳的税收区级分成部分。

  [3]世界 500 强企业:指近三年被《财富》杂志或《福布斯》杂志评为世界 500 强的企业。

  [4]市场化招商引资人:指对项目引进发挥了较大作用的企业、机构、团体和个人,其所引进的项目应符合园区“一主一特” 产业导向,且项目落户园区前已在园区招商合作局办理市场化招商引资人奖励备案,按所引进项目的知名度、规模和对区级经济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5]国内智能制造 50 强企业:指近三年被国家工信部智能制造协会评选为国内智能制造 50 强的企业。

  [6]CMA 资质:中国计量认证简称“CMA”,英文译名为“China Metrology Accreditation”的缩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及可靠性进行的一种全面的认证及评价。这种认证对象是所有对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及其它各类实验室;如各种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环境检测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等。

  [7]电子交易平台:建立在信息技术应用基础上,利用虚拟网络空间开展商务活动,协调整合信息流、货物流、资金流有序关联高效流动的场所。本办法所称电子交易平台包含电子商务平台、支付平台、安全平台、管理平台、移动互联网平台。

  [8]新入框的规模工业企业:指累计工业总产值 2000 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本年度按相应程序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范围。已纳入统计口径的工业企业,必须依据《工业企业基层统计一套表报表制度》等相关统计制度,进行相应统计报表数据上报。

  [9]专利合作协定(PCT):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专利合作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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